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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律顾问选聘(一年)”院内议价比选报名公告(重)

发布时间:2023-04-07 09:39 本文来源: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拟于近期对医院办公室申请的医院法律顾问选聘(一年)进行院内议价比选,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会。

1、项目名称:医院法律顾问选聘(一年)

2、资质条件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内容,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三)资质要求:具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证件(涉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必须提供,一类医疗器械如有可提供,不涉及医疗器械不用提供)(生产企业投标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凭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如有可提供,不涉及医疗器械不用提供)。

3、报名时间:2023年04月07日至2023年04月13日下午15:00分止,逾期报名无效。

4、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请自行下载附件1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发回邮箱即完成报名。

5、办公地点: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乐群校区11号楼1楼。

6、具体开标时间及地点:关注桂医附院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7、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773-2802050   报名邮箱:gyzbcg[at]163[dot]com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04月07日

 

附件:一.报名表模板.doc

    二、招标内容:

1、为医院日常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

2、为院务决策、知识产权、基本建设、商标专利侵权、公平竞争与垄断、劳动人事、医联体合作等行政、单位管理过程涉及的法律事务,以及医院的其他有关管理、经营方面的事务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医院的民事活动提供法律分析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4、对医院草拟预备发布的文件,依法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帮助医院完善专业管理制度;

5、审查或修改重要经营、重大合同、对外合作等项目的法律文本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6、以座谈、现场咨询、讲座等现场服务方式为医院职工提供法律培训及普法教育;

7、参与重要合同谈判,处理医院所涉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医疗纠纷或其他重大纠纷,提供诉讼、仲裁等代理服务;

8、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9、跟踪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颁布、修订和实施情况,并向医院及时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新规、典型案例及典型法律问题解析等;

10、每年年底或服务期届满之前对本年的服务工作和服务内容进行总结,同时对服务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改善性的意见,并提交书面年终总结报告。

三、投标要求:

1、投标人需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律师事务所及所聘用的人员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合伙人及律所执业律师无任何不良执业记录、无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主管部门等机关的处罚或被认定为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有效投诉的记录。

2、投标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必须设立在桂林市区,能够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或指示处理法律事务及其他杂项事务。

3、投标人提供顾问律师服务的团队不少于两人(含),能够及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按照律师团队负责人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务。

4、为保证律师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及精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工作成果,拟派往本项目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不超过60周岁),必须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且执业十年以上,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强,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及良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必须以律师执业作为唯一的本职工作内容。具备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招标采购、不动产等业务领域法律咨询或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5、投标人律师团队负责人有担任大型国企、央企、事业单位或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五家以上的服务履历,取得行业认可的执业荣誉律师优先考虑。

6、投标人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挂靠的律师或允许他人挂靠的律师事务所投标。

8、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期间内合适的时间发布澄清及参考文件。

9、招标程序和评审方法由招标人自行议定。

四、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红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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