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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弃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7 17:09 本文来源: 广西神经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仪器设备损坏、丢弃赔偿制度

1.在仪器设备及机械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颁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及器械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对于不能移动仪器设备,不按规定要求私自挪动设备的放置地点造成损失的。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资产使用处置管理专门委员会鉴定,可免予赔偿:

1)因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伤,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资产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伤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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