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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21-11-18 08:59 本文来源: 宣传科

欢迎您来到我院就诊,我们全体医护人员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满意的医疗护理服务,帮助您早日康复。为了给您一个良好的治疗、康复和疗养的环境,保证对您的诊疗护理工作顺利进行,请您在住院过程中,认真遵守以下规则:

1、在专家门诊开具住院证后,到入院处办理住院手续,门诊大厅入院接待处进行登记后护士送入病房。

2、带上住院必需品:证件(医保证、农合证、身份证),还有洗漱用具、换洗衣物等。办理住院手续后,如需回家拿东西,应该由家属代为办理。

3、医院作息时间:上午8:30医师查房,下午12:30-3:00午休,晚上10:00熄灯,请您保持病房的安静,不要在病区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

4、探视时间:工作日:上午10:30—12:30,下午14:00-21:30,节假日:上午10:00-12:30,下午15:00-21:30。请转告亲属朋友在非探视时间敬请回避,因为非探视时间探视人员的探视可能会干扰医务人员的治疗,也可能引起您不必要的感染。

5、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得损坏和移动病房设施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或移动病床。为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互串病房。

6、住院过程中,您有权向主管医生了解您的病情、疾病的诊断名称、检查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医疗费用等。

7、住院过程中,您可以在医师的多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您也可以对医生提出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建议予以拒绝,医师将按您的选择进行执行。对于您的选择,我们将如实载入病历之中。

8、您对医疗护理质量或态度以及其他诸如医疗环境、后勤方面不满意可以向主管医师、责任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医务部或护理部提出。我们将尽力解决。

9、您在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生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离开医院。若擅自离开医院,将可能会影响医院对您的规范化治疗,也可能会导致原有疾病加重或突发新的疾病而得不到及时救治引起严重后果。未经主管医生书面同意擅自离院将视为拒绝治疗,我们将按自动出院处理。

10、我院为您提供廉价的膳食服务,营养食堂将派专人到病房办理,您也可以自己到食堂就餐。

11、您所带的行李物品以及贵重物品请自己妥善保管,以防遗失或被盗。请您不要翻越栏杆,以免造成人身损害。请您不要往楼下扔物品,以免砸伤他人和污染环境。

12、住院期间不得服用自带药品,特殊情况需服用自带药品,服用之前应当征得主管医师同意,以免发生药物叠加作用或抵消作用而损害健康和影响诊断治疗。如果您在住院期间要请外院医生检查治疗,必须进过主管医师的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我们不予负责。

13、您对费用清单有异议,可以向护士长或记账员提出,他们将对发生异议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对。您应当及时补交押金,保证您的诊断和治疗持续进行,否则,由于欠费造成的延误治疗我院不承担责任。

14、为防止院内感染,一般病人(尤其是有开放性创口的病人)通常不设陪护,无行为能力的患者(不满10周岁的儿童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或有其他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昏迷病人以及危重病人必须有近亲家属陪护,陪护人员对病人负监护的责任。

15、根据卫计委关于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我院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礼品和宴请;不能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礼品及宴请。违规者,要受到严肃处理。请您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医院接受您的监督。如有医护人员向您暗示和索要红包、礼品和宴请,请您向医院举报。举报电话:党委办公室:0773-2807946 院长办公室 2833086 医务部:2827824 纪委监察室:28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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